11.5 城市集镇影响处理


11.5.1 受建设征地影响的城市集镇,应根据其受影响程度,建设征地后其经济腹地的变化状况,交通网络、行政区划的调整情况,分别采取易地建设、后靠建设、工程防护和撤销与合并等方式进行处理。有防护条件的应优先考虑工程防护的处理方式。
11.5.2 城市集镇影响处理应贯彻节约用地、少占耕地、合理布局、安全的原则。
11.5.3 应按照国家对城市集镇规划工作程序的规定,编制和审批迁建方案、控制性详细规划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迁建规划设计文件。
 
条文说明
11.5 城市集镇影响处理
11.5.1 本条基本沿用原规范第11.4.1条的集镇处理方式,将迁建方式明确分为易地建设、后靠建设两种情况。
11.5.3 城市集镇基础设施设计是迁建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,基础设施一般包括新址征地、场地平整(竖向工程)、道路广场、给排水、供电、电信、广播电视、防灾减灾、环境卫生、消防、农贸市场、绿化等项目。对于需筑堤防护的迁建方案,防护工程可根据防护对象纳入基础设施设计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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